近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将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的出台,对于增强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水平、整治医保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具有重要作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条例》既有利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党员、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据介绍,为确保《条例》顺利施行,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将督促国家医保局尽快出台《条例》释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配套制度,把基金监管权纳入权力清单,有针对性地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近年来,医疗保险基金违法使用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的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对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条例》指出,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于骗保行为,《条例》涵盖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多个主体。一经发现,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人表示,5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后,将通过调研监督、检查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严肃查处相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推动国家医保局落实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责任,形成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合力。